近段时间,一些城市的文物保护建筑和名人故居被拆除,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城市是历史形成的,从认识史的角度考察,城市是社会文化的荟萃,建筑精华的聚集,科学技术的结晶。对于人类文化的研究,莫不以城市建筑的出现作为文明时代的具体标志而与文字、工具并列。对于城市建筑的探究,无疑需要以文化的脉络为背景。由于自然条件、经济技术、社会文化习俗的不同,环境中总会有一些特有的符号和排列方式,形成这个城市所特有的地域文化和建筑式样,也就形成了其独有的城市形象。
历史形成的街道、胡同、牌坊、宗教圣地等等建筑单元,作为完整表达城市风貌的文脉,在近年来快速的消失,已经威胁到城市形态的特殊性和延续性。在当前提倡大力发展文化的背景下,我认为,对城市文脉的保护,应该上升到与环境保护等同的高度。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城市是社会文化的荟萃,建筑精华的聚集,科学技术的结晶。中外历史学家均认为城市的出现是人类步入文明的里程碑。对于人类文化的研究,也以城市建筑的出现作为文明时代的具体标志而与文字、工具并列。对于城市建筑的探究,无疑需要以文化的脉络为背景。由于自然条件、经济技术、社会文化习俗的不同,环境中总会有一些特有的符号和排列方式,形成这个城市所特有的地域文化和建筑式样,也就形成了其独有的城市形象和文化脉络。
以2012年1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北总布胡同3号四合院(现为24号院)的梁林故居被拆除为例,有关责任单位以故居房屋腾退后,因陈旧、几经翻建、无人居住等原因,易出现险情,因此进行了“维修性拆除”。
那么,即使认定这些拆除构成了违法,根据现行法规中对于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文物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文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即使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这样的数目和那块地段的开发收益相比,显然是给了违法者足够的胆量和冲动。
早在2005年,北京市政协就曾调研4个旧城区的308处名人故居,并通过了《北京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建议案》。建议案显示,由于腾退搬迁、整修建筑等成本较高,维护资金缺乏,有189户暂未列入文物保护项目。上述情况,可能也不是北京一个城市的问题,在全国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中,建筑保护与新房开发之间的矛盾背后,反映的是我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文明,对利益,对后人持有何种的态度与责任感。
当然,不少文物保护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开发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和结构留存,提供了妥善保护的优秀案例。但总的说来,我们除了需要对历史的尊重,更需要对法律的敬畏,保护的功绩与破坏的罪错是无法进行加减抵扣的。我们要看到文物和环境同属不可再生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损失将无法弥补。
我认为,首先要在文物保护的法规与执行方面,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调整畸轻的处罚规定,通过提升违法者的经济与社会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对于破坏重要文脉建筑的,要按照评估价值进行高倍处罚,达到一定标准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其次,要抓住目前人口城市化已达较大基数,建设速度适当放缓的时机,对城市规划和文物普查进行细化研究,在此基础上,研究出有中国特色的,以保护为主,利用为辅的城市文脉保护手段来,文物终归还是文用为好,要下力气改变现在大量的文物建筑变身为会所餐厅的局面。
我们要遵循文化发展的规律,在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文化体制深化改革的相关思想指导下,把城市文脉保护作为联系传统与创新的一个有效桥梁,为新时期的文化建设和社会生活,打造出有中国特色,国际水准,可持续发展的人居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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