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米市胡同43号院内,破败不堪的康有为故居
在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84号鲁迅故居院外,行人正在驻足观看贴在墙上的拆迁通知
今年2月初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拆一事在社会上引起的广泛关注还未平息,又传出北京康有为故居、鲁迅故居即将被拆除的消息。这一系列消息也引发了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的热议。
康有为故居岌岌可危
记者近日赴康有为故居所在地的北京市西城区米市胡同,发现故居并没有被拆,但是已经垃圾遍地,破败不堪。在康有为故居所在的大院门口,“康有为故居”和人物简介的标牌十分醒目。大院里面的格局非常混乱,走道狭窄扭曲,空间狭小。由于大部分居民已经搬走,遍地都是来不及收拾的垃圾和砖土。康有为故居位于大院西边,门前堆放了1米高的垃圾。两间房屋的门锁、窗户均已损坏,屋顶瓦片也残缺不全、杂草丛生,说明多年未有人居住和维护。故居前一棵枯死多年的老树,昭示着“七树堂”所指的“七树”已经成为历史。
“这里以前是一个小院,有假山、有花园,非常漂亮,但是早就没了。”一位尚未搬迁的大院居民说。康有为故居所在的大院曾经是清光绪年间的南海会馆,整个院子由10多个小院组成,其中一院由于当时有7棵古槐,故被称为“七树堂”,而康有为所住的“汗漫舫”就是其中一间。康有为曾在这里创办过《万国公报》,宣传变法维新,使这里成为名人汇聚之所。1984年,北京市政府将康有为故居公布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并挂牌保护。
据悉,康有为故居所在的大吉区旧危房改造项目从5年前就已经开始搬迁。2011年底,米市胡同贴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大吉危改项目拆迁工作再致居民一封信》,落款是“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劝说仍在此居住的住户尽快搬迁,这里即将进行拆除改造。在康有为故居的院落里,记者就看到了这一封信,上面写着“尽早拆迁,尽早受益”。
该区域居民对康有为故居是否会被拆迁观点不一。大院内尚未搬走的居民说,并没有收到通知说要对康有为故居进行单独保护。而也有附近居民认为,故居是文物保护对象,改造方应该会予以考虑。但是在现场,目前并没有任何痕迹表明这里即将被单独保护。
目前,米市胡同毗邻菜市口大街的区域已被拆除,而胡同两侧的部分平房尚未被拆,仍有人居住。该区域的部分房屋倾斜、下陷迹象严重,按照2004年修订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对“危险房屋”的定义,这些房屋应该给予及时治理。在米市胡同的外围,记者看到开发商中信地产的招商广告牌,对未来该区域的定位是“古今交汇”的“现代之城”:占地面积43.65公顷,在二环内开发史无前例。广告牌上展示的区域设想图中均为高层建筑,有商业街、酒店、公寓和写字楼,但是康有为故居所在的区域并没有特别标识。
2009年5月31日,国家文物局曾发出文件,对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大吉片危改项目康有为故居保护方案的请示》作出回应:“该项目属于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址保护。”“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确保康有为故居及其周边历史建筑的文物本体和整体环境风貌得到有效保护。”此次拆除危机发生后,北京市文物局3月6日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已火速通知西城区文委,按规定进行巡查、了解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故居的保护工作,确保故居安全。”
文物保护究竟弱在哪儿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文化厅副厅长李修松表示,现行《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范围的界定已经不适应文物工作实践需要,文物违法犯罪形势也十分严峻,而对文物犯罪的处罚力度偏弱,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难以适应文物保护客观需要。例如我国已经公布的第六批和即将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20世纪工业遗产、老字号商业遗产、文化线路等便已经超出了现行文物法的内容,导致在城镇扩建、老旧街区改造、新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工程中,毁坏文物、搬迁文物、破坏其原生环境等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并且往往法人违法,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究其原因,与文物法有关处罚规定欠缺力度、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容易疲软不无关系。这方面亟待通过修订文物法予以加强。”
“我觉得,很关键的原因是《文物保护法》需要修改。《文物保护法》自2002年修订之后又经过了10年,很多地方是需要修改的。”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丝绸博物馆馆长赵丰看来,文物遭破坏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同样是现有《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文的不足。他告诉记者,现在文物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而现有《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偏弱,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难以适应文物保护客观需要。“比如说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都是严重的破坏文物的行为,但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最高罚款是50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扼制破坏的继续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馆长王川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确实有些文保单位保护不周的情况发生。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统计了70多万个点,随着文物保护点的数量增加,文保单位的挂牌也应该成为常态化,挂牌以后都应该保护起来,不管它的产权归谁。“城市化、工业化发展到高潮时期,文物破坏同样达到了高潮期。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文物保护法》应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能像梁林故居那样只是罚款50万元就算解决问题。尤其对法人犯法、政府犯法,对责任人要予以制约和严惩。”
有委员更是直言,应该被认定为文物点的未被认定为文物点,应该被列入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单位未被列入的,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难逃不作为甚至渎职的嫌疑。
建立完善保护体系刻不容缓
“应该说,现在各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地认识到文物是重要的文化资源,但怎么解决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是应该冷静思考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考古所研究员安家瑶告诉记者。
“各级政府应该有保护文物的意识,特别是基层政府。在进行经济开发时,不能目光短浅,放任珍贵的文物资源受破坏。”李修松建议,首先应就《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开展全国性的执法检查,在推动执法的同时搞清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并针对发现的不足组织开展系列调研,抓紧修订《文物保护法》,为我国的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其次要从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强化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和意识,建立起有效的问责机制。安徽寿县文物部门成为县规划和建设委员会的委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时,文物部门首先提出意见,保证了文物不至于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这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从制度层面保证了文物的安全。”第三,媒体要更多地关注文物保护,对发生的破坏文物案件,要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增强地方政府保护文物的动力和压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刘庆柱表示,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承载体,某些人不能把这个当成一个产业。即使产权归个人,个人在使用的同时也要保护,没有能力保护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来,而政府也应该在文保单位的保护上加大投入力度。
“经济发展的机会不止一个,但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破坏一件就少一件。”王川平表示,应该号召全社会要对祖先的遗产怀有一份敬畏之心,文物保护部门也应该守土有责、积极作为。“我们在电视上也能看到文化遗产被拆除的现象,这说明媒体的监督在敲打着国民的良心,敲打着承担责任的部门的良心。”
去年,王川平曾提交提案,呼吁对法人犯法、破坏文物实行问责制,后来并没有得到实际的答复。“但现在我还是觉得应该建立这样的问责制。”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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