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昨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武汉优秀历史建筑,除满足建成30年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建筑本身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能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为著名建筑师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纪念意义等。
以最高50万元的罚单震慑擅拆历史文物之恶,多少有点“谁敢犯罪打谁屁屁”的娇嗔意味——何况,要祭出50万元的顶格罚单,不仅要建成30年,还有诸多充要条件。也无怪乎有网友戏言,这究竟是保护文物呢、还是变相鼓动擅拆文物呢?50万元,够在文保原址上买一居室吗?
这当然不能怪武汉的相关部门。因为根据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比如说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都是严重的破坏文物的行为,但该法规定的最高罚款就是50万元。于是,翻阅各个城市的文保细则,基本也就以50万元为上限。譬如2007年6月,《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也规定“未经文物部门勘探就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说,50万元最高罚款限额,几乎成了每个城市指向文保乱象的最后一把尚方宝剑。遗憾的是,剑未出鞘,已然绵柔。
在土地财政寸土寸金的功利思维里,文保单位实在是不赚钱的唐僧肉。今年2月初,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拆一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随后又传出北京康有为故居、鲁迅故居即将被拆除的消息。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文物保护执法检查,这是1982年11月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另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文保单位保不住,区区50万元能吓唬谁呢?
地方法规的善意毋庸置疑,但就眼下而言,如果没有更为严苛的上位法,仅仅以十数年前的50万元来震慑今天的擅拆冲动,这与刻舟求剑何异?城市化、工业化的高潮期,往往也是文保工作的艰难期,利益的博弈、格局的冲突、角色的对垒,都需要有更远见的洞察,更前瞻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过时的《文物保护法》亟待调整转身,诸多不适应文保现存的条文需要修缮;另一方面,对文保不力要有更刚性的究责机制,如果罚不到倾家荡产、如果责不到权力痛处,保护之词迟早是“纸老虎”。
每一件文物,都是历史的绝唱。文物的主人,当归于公共利益与时代价值。“擅拆历史建筑罚单50万封顶”,凸显的不仅是文保之困,更是一代人对历史与未来的轻薄与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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