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获悉,新版《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据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局长宓传庆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共三十九条,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加强了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的保护,规定了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划定。为增强可操作性,新《办法》增加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核定公布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这一约束性内容,并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坐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在地图中予以标注。同时,新《办法》规定了产业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出让或者划拨前先行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及发掘工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据悉,经过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淄博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374处,其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数量达到502处。修订《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好、利用好该市的文物遗产,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