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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美化市容市貌,提高环境质量,把我市建设成为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推进全市的屋顶美化绿化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屋顶美化绿化是指对各类房屋的屋顶进行整治,并采用种植、造园、铺设、喷涂、涂刷等措施,使之达到洁净、优美、协调的环境效果。

    第三条屋顶美化绿化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部署、多方集资、分期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屋顶美化绿化必须在保障房屋及各项设施原有功能及安全的前提下实施。

    第五条深圳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的指挥、协调,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的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调处理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组织各区、各部门实施屋顶美化绿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评等。

    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和市住宅、规划国土、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领导、部分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局。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屋顶美化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屋顶美化绿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下列各部门和单位在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一)市住宅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并具体实施市政府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住宅区屋顶的美化绿化。

    (二)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屋顶违法搭建物的清拆工作。负责对新建各类建筑物屋顶的美化绿化,在用地规划时提出具体要求,在建筑报建时进行专项审查;对在建的建筑,提出屋顶美化绿化的补充要求。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划国土部门以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屋顶和其它各类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进行清理。

    (四)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屋顶美化绿化中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消防内容的指导和检查,并负责对消防隐患进行查处。

    (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屋顶美化绿化工作的组织、检查、督促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各类房屋屋顶的美化绿化。

    (六)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所管物业的屋顶美化绿化。

    第七条实施美化绿化的具体方法是在对屋顶进行净化处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美化或绿化。

    (一)净化处理:清理、冲洗屋顶,清除屋顶杂物,拆除违法搭建物,对屋顶进行防渗补漏处理,整治广告牌、天线、电话线,推广有线电视或安装共用天线等;

    (二)实施美化绿化:在技术或其它客观条件允许时,上人屋面尤其是高层建筑裙房屋顶都要种植植物,进行绿化或营造屋顶花园;不上人屋面或上人屋面在技术或其它客观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喷刷涂料、铺设瓷砖或种植元土栽培的粗放型管理植物等方法进行美化绿化。

    第八条屋顶美化绿化的要求:

    (一)建筑物的屋顶作为建筑物的第五立面必须进行专项设计,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屋顶防水要求、消防要求、防台风要求。

    (二)绿化设计方案宜与建筑物功能、服务对象相结合,以休息、观景为主,住宅屋顶避免设计成剧烈运动场地;屋顶绿化空间分隔应采用通透式隔墙,且必须留出消防通道。

    (三)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有排水、滤水、保水、保肥等结构层,栽培基质四周围护且找坡,其过滤装置视屋顶情况须有3~5道,不得因台风暴雨造成基质流失堵塞下水管道。

    (四)植物的选配宜用耐旱、耐癖、抗风性的植物以及非直根系的植物,少用强根系品种,以免破坏屋顶结构。

    (五)绿化设计方案的照明系统以及背景音乐等专业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不得随意乱拉电线,造成安全隐患。

    (六)种植植物进行绿化的屋顶,应考虑喷灌设施,应有切实可行的防排水措施,新建房屋的喷灌设施应与主体结构一次设计施工。

    (七)旧房屋在绿化施工前须对屋面进行防渗补漏处理,并按有关防水规范验收。

    (八)设计成屋顶花园的屋顶(不含高层裙楼屋顶),不能搭建高度超过2.2米或有固定顶盖的建、构筑物。

    (九)沿女儿墙1.2米范围内不能搭建超过女儿墙高度的任何设施,女儿墙上不能摆放花盆。

    (十)屋顶绿化必须注意病虫害防治,避免滋生蚊蝇、老鼠。不能使用有异味的肥料,不能在屋顶种植蔬菜,不能饲养家禽家畜和鸽子。

    (十一)屋面不提倡使用可能造成城市垃圾、不利于环保的塑料草皮等材料。

    (十二)同一屋顶的美化绿化,应由房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后方能实施,以保证屋顶环境的协调。

    第九条实施屋顶美化绿化的经费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

    (一)房屋由单个业主拥有产权的,由产权人承担。

    (二)房屋由多个业主拥有走权的,按以下办法解决:

    1.鼓励顶层业主或用户自费绿化,经房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并征得30%以上产权人的同意后,由顶层业主或用户自行管理使用。

    2.非住宅房屋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产权所有人按产权比例承担。

    3.屋顶由业主购买或开发单位配送的,由业主或用户承担。

    (三)机关、部队、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等屋顶美化绿化经费由其产权(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屋顶绿化工程应由执有绿化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有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由其物业管理处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屋顶美化绿化工程的实施。

    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由各区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负责屋顶美化绿化工程的实施。

    第十一条美化绿化后的屋顶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业主自费绿化的屋顶,原则上由实施绿化的业主或用户自行管理与维护,也可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维护;如业主或用户维护不善造成脏、乱、差并不服从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应责令其整改。

    第十二条美化绿化后的屋顶管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服从房屋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二)不得影响原有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有关管理部门的正常巡视和管理;

    (四)不得影响原有的消防避险功能。

    第十三条屋顶美化绿化的具体实施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划,分阶段、分片抓紧进行。主要地段物业的屋顶美化绿化工作,争取在明年春节前完成。

    第十四条屋顶美化绿化工作的检查与督促:

    (一)市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并进行指导,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二)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各集团公司应不定期检查督促辖区内和所属单位的屋顶美化绿化工作;

    (三)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所承担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好全市的屋顶美化绿化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