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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移交规定(试行)

    根据《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验收、移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养护项目移交是指原养护企业合同期满后与新中标养护企业的移交。

    二、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已实施招投标养护绿地的移交。凡在城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按照本规定执行;非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和萧山区、余杭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绿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园林绿化养护项目验收

    1、验收主体:区绿化管理部门

    2、验收时间: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

    3、验收内容:

    (1)养护企业是否按《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对于市、区抄告的养护质量问题是否整改完成;

    (3)对于区绿化管理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4)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对验收情况作出书面意见,并按照《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对该项目进行验收考核评分;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区绿化管理部门应督促养护企业在合同期满前15天整改完成。

    四、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移交

    1、经招投标产生的养护企业应在中标公示后一个月内与区绿化管理部门签定养护合同。

    2、由区绿化管理部门在养护合同期满前15天主持该养护项目的移交工作。

    3、在养护项目移交过程中区绿化管理部门及新中标企业提出的养护质量问题,原养护企业应在合同期满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4、移交的绿化养护项目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及《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的,新中标养护企业应予以接收。

    5、移交的绿化养护项目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或不符合《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的,由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原养护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第二条规定重新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6、对符合移交验收规范要求的绿化养护企业,区绿化管理部门在约定养护期满后未及时组织移交的,养护期满后的养护费由区绿化管理部门承担。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绿化管理站

    二○○九年九月

附:绿化养护项目验收、移交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