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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道路绿化管养考核办法
六、考核程序 (一)日常考核 现场检查——集中评分——分级汇总排名——通报——下达整改通知——复查——下达处罚通知——公布结果。 (二)定期考核(月考核) 通知——随机抽签(抽出当天检查道路或绿地)——现场检查验收——分别评分——分级汇总——综合计分排名——公示——通报考核结果。 七、公示、通报制度 日常考核每周通报一次,定期考核按月通报,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每次考核排名在市园林局网站公示。月考核、年考核排名公示期三天,无异议的,在市内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八、考核结果奖罚办法 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各养护作业单位积极性,依据考核情况对各养护作业单位进行以下奖励和处罚。 (一)奖励 1.城区养护单位奖励办法 当年年终考核平均得分达950分(含950分)以上时,对城区绿化养护单位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分别予以奖励。以奖代补金额按该区当年区财力实际拨付绿化养护资金总额的30%核定。此外由市财政再安排年度专项奖励经费100万元用于奖励年度考核前5名城区。新区奖励办法依据当年考核情况另定。 2.市园林局直属养护单位与委托养护单位奖励办法 市园林局直属养护单位、委托养护单位当年年终考核平均得分达950分(含950)以上时,一次性分别奖励被考核单位当年养护经费总额的5%,最高为50万元。 (二)处罚 1.城区养护单位年平均实得总分小于950分时,市财政不予以奖代补奖励。年终平均实得分不足800分时,给予被考核城区通报批评。经查市里下拨以奖代补经费有截留、挪用的城区将呈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市直属养护单位、委托养护单位、市场中标养护单位,年终平均实得分为800--850分(不含850分),扣除全年养护费的10%。年终平均实得分为850--900分(不含900分),扣除全年养护费的6%;年终平均实得分为900--950分(不含950分),扣全年养护费的3%。当年终平均实得分低于800分(不含800分)时,对市直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对委托养护单位,终止委托养护合同;对市场中标养护单位除终止中标合同外,并暂停其在太原市场养护投标资格两年。 2.对擅自违规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养护单位,发现查实一次,扣除当月考核分50分;发现查实两次以上,取消当年考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3.当月被评为最后一名者,若考核分低于800分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被评为最后一名且考核分低于800分时,给予养护责任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并扣除其全年养护费的5%。扣除经费城区养护单位从年终以奖代补费中扣除,市直养护单位由市财政直接扣除。属于委托养护单位或招标单位的终止其中标合同,并暂停该单位在太原市养护市场投标资格两年。 4.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整改事项预算造价1-2倍的罚款;拒绝接收整改通知书的养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拒绝整改的,给予整改事项预算造价2-3倍的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处罚金额市直养护单位由市财政局从下达经费中直接扣除,城区养护单位从年终以奖代补费中扣除,属于委托养护单位、市场中标养护单位的终止合同。拒绝整改事项由考核办报请市园林局、市财政局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安排其它作业单位帮助整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从扣除经费中直接下达计划列支。 5.养护期间造成严重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扣除发生事故当月全部考核分外、给予市直属养护、城区养护单位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属于委托养护单位、市场招标养护单位终止养护合同,并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暂停其在本市两年参加绿化养护投标资格。 6.拒绝派人参加考核的养管单位,当月考评分为零。 九、考核纪律及制度 (一)各考核组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纪律,公平、公正的进行考核。 (二)各考核组的考核结果要按时上报市园林局考核办,及时按程序进行公开。 (三)考评工作中,考核组成员违规、违纪的个人,一经发现查实严肃处理。日常考核组聘用人员违规违纪的,予以辞退。 定期考核组组成人员违规违纪的,给予通报批评。养护单位违纪违规的,发现一次取消本次考核成绩一次。 十、考核领导机构 组长:王忠(市园林局局长) 副组长:邢建成(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从标(市园林局副局长) 成员:李定生(市园林局党组成员、绿化处处长) 张艳红(市财政局城建处处长) 刘晨行(市财政局城建处副处长) 田小龙(市园林局绿化处副主任科员) 十一、其它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城镇绿化管护工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相应的考核办法,报市园林局备案。市辖区内各驻地单位、厂矿企业、学校等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并财城[2004]142号《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道路绿化管养检查评比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