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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加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现将经市园林局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生态园林城市,共五章、五十六条。该立法项目是对1990年颁布实施、于1997年、2000年和2005年三次修正的原《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废旧立新。原《条例》分为八章、四十五条。与原《条例》相比较,《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绿地分类标准的变化。原《条例》将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六大类,该分类标准与国家新的行业标准不一致。《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对绿地种类做了重新划分,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共五大类,每大类又包括不同层次的具体分类。 二是执法主体的确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市和县(市)、区两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是适用范围的变化。原《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本市市区、县(市)、上街区的建成区,范围较窄。一个国家级园林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除了城市建成区外,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与建设同样非常重要,会使一个城市的园林绿化更具有前瞻性、持续性、稳定性,更容易使我市向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最佳宜居城市的目标迈进。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市区、县(市)、上街区的规划区。 四是规划与建设的加强。原《条例》仅对整体园林绿化规划和一些具体建设事项做了规定和要求,《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绿线管理、新建区内公园绿地规划预留、各类绿地具体指标、绿地建设责任、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居住区内绿地情况告知和公示等方面的规定,弥补了原《条例》的空白和不足,确保规划和建设的落实。 五是保护与管理的加强。《条例(征求意见稿)》该部分内容是对原《条例》中“绿地管理”、“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树权归属”、“绿化植物的砍伐与移植”四章内容的删减与整合,同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居住区内绿地养护责任落实、改变绿地性质与用途对等补偿制度、公园绿地保护、园林景观道路保护、砍伐树木补栽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对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管理与保护。 六是法律责任的加强。《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前面章节具体内容的变化,区分不同违法行为,分别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降低绿地率、绿地养护不到位、不按规定补栽树木等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通过下列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月15日前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 1.传真:0371-67446680 2.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 3.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邮编:450006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任务】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绿地分类】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适用范围】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保护与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