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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

    第四章 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建设人居环境优美的生态城市

    1、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附属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以及旅游绿地等,核心是合理布局各类公共绿地,为市民提供各类游憩康乐设施和场所。

    2.加快各类公园的建设,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在满足绿地生态系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城市绿地资源和岸线资源最大限度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

    1.城市公园建设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有关规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生物多样性建设要求,应考虑群众性体育设施建设,如跑步径、全民健身设施等,缓解深圳市文体设施空间紧张的压力。

    2.特区内各区新建公园情况如下:

    (1)罗湖区:新建围岭公园、大头岭公园、黄贝岭运动公园、仙桐体育公园。

    (2)福田区:新建梅林运动公园、农科生态公园、香密湖公园、竹子林公园、新洲河公园、自然公园、市民公园、荔湾公园。

    (3)南山区:新建世纪公园、赤湾山公园、荔林公园、科技公园、科幻公园、石鼓山公园、西丽公园、留仙洞公园、大学城生态公园、桃源公园、龙珠公园、大沙河公园、安托山公园、红树湾公园、深圳湾海滨休闲带公园、望海公园、月亮湾公园。

    (4)盐田区:新建盐田文体公园、背仔角海滨公园、山海公园。

    3.结合全面推进城市化要求,特区外规划新建城市公园108个,其中宝安区58个、龙岗区50个(详见附表2),通过大幅增加特区外公共绿地的建设投入,实现特区外城市建设水平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公园

    1.社区公园是指为市民提供户外休憩、娱乐、运动、观赏等活动空间、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开放式绿地,满足市民日常的居住、购物和休闲的需求。

    2.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类、商业办公区类及街旁绿地类等三大类,服务半径设为500-1000米。

    (1)居住区类社区公园以儿童、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供儿童利用的游戏广场区和一定规模的休息区,并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结合,增设必要的群众性体育设施功能。

    (2)商业办公区类社区公园功能设置应考虑满足于购物人群和流动人群的休憩需求,园林设计应醒目易识别、方便到达、遮阳,并提供相应的休息设施。

    (3)街旁绿地类社区公园绿地宽度应大于8米、长度大于500米,绿化建设应考虑乔木、灌木、草坪相结合。

    3.积极推进社区公园建设。

    (1)尽量保留各种建成区内部的各种现状非建设用地如荔枝林、街头零星空地,并按合理的服务半径改造为社区公园。

    (2)树立"规划建绿"的理念,城市各类旧村、旧区和工业区改造,应优先满足社区公园的建设要求,并将需要落实社区公园的未改造地区划为绿区,今后这些地区一旦改造,必须落实相应社区公园数量和面积。

    (3)各类城市公共空间宜充分绿化,建设社区公园。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不应低于城市建设总用地的2%,同时结合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大力发展和开辟市郊苗木供应基地,采取市内外结合、政府和市场培育相结合的方式,为市区绿地储苗。市属苗圃应以大苗、大树为主的原则,苗圃、花圃、草圃可在特区外建设。

    第二十六条 防护绿地

    1.沿海红树林防护林带:规划低潮位以上的淤泥质海岸,广泛种植红树林,形成滨海防护林带,使之成为全国滨海防护林体系中的一部分。

    2.卫生防护林带: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少于50米;铁路两旁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少于30米;城市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300-800米宽的卫生防护林带。

    第二十七条 附属绿地

    1.应严格遵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实相应的绿化建设指标。

    2.住宅区(小区、组团)地面停车场应使用植草砖进行绿化,该部分区域不能作为小区绿地计入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中。

    第五章 树种和绿化规划

    第二十八条 树种和绿化规划总的原则

    1、绿地系统建设的树种选择以南亚热带本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外来树种,坚持以维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为主、景观和经济效益为辅的原则,适地适树。

    2、城市建成区内部绿化应形成以生物多样性为基础、地带性植被为特征、乔灌草藤相结合的园林特色,各类公园内草坪面积不得超过绿化面积的30%。

    第二十九条 生态风景林建设绿化规划

    1.以新种、补种为主,优先绿化生态控制线内林地斑块破碎度高地区以及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大型生态走廊和局部无林地区,尽快形成市域生态绿地的网络体系。

    2.对桉树和马占相思纯林的疏伐改造,应该在全面的森林资源调查和生态学实验的基础上,分批、分时段科学地进行。在离主要交通性干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绿地,以及森林、郊野公园的康乐游憩地区,可采用花、叶富于季相色彩变化的适宜树种进行斑块状小群落改造,其他地区重点以生态功能为主,不追求色彩的多样和变化。

    3.严禁毁林种果,限制在坡度大于25度的地区发展园地种植。

    第三十条 建立节水型的城市绿化模式

    全面减少硬地铺装,增加雨水渗透强度,减少雨涝的同时减缓热岛效应,通过大自然的水循环尽量满足城市绿化的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其他空间的绿化指引

    1.屋顶和房屋垂直面绿化

    积极推广屋顶和垂直面绿化技术,强化大型建筑群立体绿色平台的设计要求,多渠道拓展城市绿化空间,加大城市绿量。

    2.交通步行系统绿化

    (1)选用树冠大、绿量高的树种,建设绿色步行通道,并加大对各类行人空间如人行天桥、公共交通转乘地面通道等,进行全面绿化设计。

    (2)加大对人行天桥绿化技术的研究,推进人行天桥绿化的实施,形成都市空中绿廊,为市民提供方便舒适的步行通道。

    3.立交桥绿化

    继续加强立交桥的立体绿化,充分利用立交桥下和周围空间,进行立体绿化,有条件的立交桥应该尽量在护栏两侧加建花槽,美化城市环境。

    第六章 古树名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加大古树名木申报工作的力度,积极开展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定级、建档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在距古树名木树干外侧3-5m范围内保持土壤裸露或植花种草,禁止搞任何设施或堆放杂物,在距树冠边缘8m范围内禁止安置炉灶、烟囱等热源。

    第三十四条 古树名木原则上不能移动。

    第七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加快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恢复和绿化工程

    1.已推未建用地绿化:对《深圳市近期规划(2003-2005年)》确定的近期建设线以内的已推未建土地,作临时绿化处理,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2.裸露山体的绿化:优先绿化和整治的采石场和山头缺口,重点对影响城市景观及位于水源保护区内的裸露山体缺口和采石场进行绿化整治。

    3.垃圾填埋场绿化恢复: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应采取绿化措施,对其进行绿化恢复。

    4.水源保护区绿化:积极营造水源保护林,并推进"退果还林"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快实施和完成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园体系建设

    1.重点建设商业、办公中心区的社区公园,并通过在编的法定图则逐步消灭居住类社区公园的服务盲区,切实加强用地和资金落实工作。

    2.重点建设离城市较近的森林、郊野公园及15个城市公园建设(详见附表4),加快梧桐山风景名胜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启动湿地公园建设

    在茅洲河、坪山河、龙岗河试点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实施生态治河工程。

    第八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对绿色开敞空间的刚性保护

    1.尽快划定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在此基础上,结合全市生态资源、风景资源的分布和具体的地籍情况,进一步划定森林、郊野公园的绿线。

    2.结合河道保护控制线,划定河流水系廊道的绿线。

    3.结合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逐步划定其他各类绿地绿线。为了进一步保证社区公园建设用地,将旧村和其他旧城改造片区需要落实社区公园的地区,划为"绿区"。位于"绿区"内的宗地在不拆建建筑改造情况下,暂时不须提供绿化用地,但若部分或全部改造,必须落实相应社区公园数量和面积。

    第三十九条 完善与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相关的技术规范

    1.尽快编制《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细则》,包括:

    (1)细化对区域绿地、城市大型绿廊现状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控制和处理,以及已批未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的调整和监管要求。

    (2)制定森林和郊野公园开发控制导则,对其中的土地利用控制、开发强度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绿化规划、景观规划、游憩设施规划、公共交通设施规划、消防规划、建设审批办法、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作为公园建设、审批和管理依据。

    (3)增加《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关于非建设用地和公园建设方面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社区公园作为配套的公共设施加以落实。

    (4)制定发展园林化交通空间的绿化标准和设计导则,并研究修订《建筑场地规范》,细化对绿化覆土等要求。

    2.在全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或者修编相关的专题规划,深化和落实森林、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海岸公园、生态风景林建设等策略。

    第四十条 完善绿化规划建设的管理机制

    1、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这两个城市绿化管理的地方法规经适当修改后,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并在城市规划条例中,强化对非建设用地和绿化建设的管制等有关内容。

    2、尽快开展与森林、郊野公园及湿地、湿地公园相关的法规编制。

    3、制定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相关政策以及道路生物通道、生态护坡的建设要求。

    4、加大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协调,建立城市绿化"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模式,加强绿化建设的监管力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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