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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评审结果的公示[2014]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各申报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近期我部组织专家对77家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升级、88家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综合评审意见在我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时间从2014年3月26日至4月9日,请各有关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区各相关企业及时上网查阅。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述,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邮寄材料以收件邮戳日期为准)。 

    申述材料所涉及证明材料的要求如下:证件类(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技工证等)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彩色扫描件;所有的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离职证明、社保证明等)均需提供原件(一律留存,不予退还);其他材料(职称评审表、营业税票、发票、施工合同、财务审计报告、工程审价报告等)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和复印件。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间向我部办公厅受理办书面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联系方式: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2.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010-58934023 

    附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厅 

    2014年3月25日